(2012)武侯民初字第284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胡春云诉张庆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春云,张庆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2840号原告胡春云。被告张庆。原告胡春云诉被告张庆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春云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起诉,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春云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春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胡春云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红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