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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侯民初字第284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胡春云诉张庆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春云,张庆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2840号原告胡春云。被告张庆。原告胡春云诉被告张庆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春云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起诉,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春云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春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胡春云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红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