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津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马丽申请执行赖洪超、何秀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津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马丽。被执行人赖洪超。被执行人何秀琼。本院于2014年1月7日受理马丽申请执行赖洪超、何秀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308470元,执行费4527元。由于被执行人赖洪超、何秀琼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的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赖洪超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了冻结,对被执行人赖洪超、何秀琼的房屋产权进行了查封,现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4)新津执字第12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利辉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庆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