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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0096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曹元平与被告刘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曹元平;刘洪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0963号原告曹元平,男,42岁,汉族,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刘洪亮,男,75岁,汉族,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元平与被告刘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元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曹元平负担172.5元。代理审判员  黄延梅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子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