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善民初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中铁通信信号勘测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与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通信信号勘测设计(北京)有限公司,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民初字第1625号原告:中铁通信信号勘测设计(北京)有限公司(原名:北京电铁通信信号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兴路*号***室。法定代表人:李永龙。被告: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芝罘区新海阳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卢国豪。被告: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营业场所:杭州市上城区好望角公寓1幢401室。负责人:王文波。本院受理原告中铁通信信号勘测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1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其他资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1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其他资产。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爱民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雷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