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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民初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31)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民初字第1117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崔华杰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靳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