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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民一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吴奇让与胡国际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民一初字第1098号原告吴某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琳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裴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