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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刑初字第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国胜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53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国胜,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出租车司机。2012年3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2]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国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国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14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李国胜饮酒后驾驶陕A×××××号比亚迪牌出租车,沿本市太白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太白南路与光华路十字北约一百米处时,适逢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新大队在此执勤检查,李国胜被当场查获。经鉴定,李国胜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9.02mg/100ml,属醉酒驾车。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国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户籍证明;2、证人杨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国胜的供述;4、血醇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录像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国胜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李国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交通运输的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国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16日起执行至2012年9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杨阳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瑾打印:扈艳红校对:陈瑾2012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