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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谯民二初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杨建民与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崔正强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民,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崔正强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二初字第00159号原告:杨建民,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正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林,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199610708279。委托代理人:祁快乐,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198810185008。被告:崔正强,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祁快乐,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198810185008。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民诉被告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崔正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民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崔正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建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民撤回对被告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崔正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杨建民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苏勇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