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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菏开商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与刘化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刘化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菏开商初字第3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代表人李波,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克景,该行员工。被告刘化福,男,1967年4月21日出生,现住址不详。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菏泽分行)与被告刘化福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菏泽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李克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化福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银行菏泽分行诉称,2009年1月,被告刘化福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中银信用卡一张。被告领取信用卡后,持该卡多次提取现金、消费,拒不还款。截止2012年2月17日,被告拖欠原告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12272.12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12272.12元(自2012年2月17日后的利息、滞纳金计算至还清为止),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刘化福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2009年1月13日,被告刘化福向原告中国银行菏泽分行申请办理中银信用卡,被告在该申请表上签字并声明:本人已阅并同意和遵守中国银行《中银信用卡系列领用合约》。《中银信用卡系列领用合约》和《中国银行贷记卡章程》规定:持卡人应承担其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及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从交易记账日至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止为免息还款期,中银信用卡的免息还款期最长不超过50天,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无需支付利息;在免息还款期内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持卡人应按银行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利息自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计算,至还清全部欠款为止;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起息日以透支交易记账日为准;持卡人应按照银行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项、利息、滞纳金、超限费,银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权制定并收取年费;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付最低还款额或未能全额还款(如选择全额还款方式)的,持卡人除按照银行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需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中国银行菏泽分行向被告刘化福发放了中银信用卡。自2009年3月11日起至2009年5月8日止,刘化福持该卡取现及购物消费共31次,透支金额5627.8元。截止2012年5月8日,被告因使用该卡尚欠原告本金5627.8元,手续费1802.51元,利息5402.39元,共计12832.7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一直没有偿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中国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中国银行贷记卡章程、对账单、交易明细、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在卷为凭。上述证据己经庭审举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刘化福向原告中国银行菏泽分行申请办理中银信用卡,双方就信用卡的申领和使用确立了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确认为有效合同。原告依约为被告发放了信用卡并提供了该信用卡的相关业务服务,被告应当根据双方约定按期归还透支本金,并支付相关费用。被告逾期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和违约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化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化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的中银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手续费等共计人民币12832.7元(利息、滞纳金截至2012年5月8日,此后的利息、滞纳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刘化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利军审 判 员  周登亮人民陪审员  邵传红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石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