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繁民二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安徽繁昌农村合作银行平铺支行与程中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繁昌农村合作银行平铺支行,程中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繁民二初字第00219号原告:安徽繁昌农村合作银行平铺支行,住所地芜湖市繁昌县。负责人:洪功保,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梅养幸,系该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卫民,系该员工。被告:程中香,1975年10月12日出生,住芜湖市繁昌县。原告安徽繁昌农村合作银行平铺支行诉被告程中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1日立案受理。现因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繁昌农村合作银行平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程中香承担。审判员 杨良兵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丽君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