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宁知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徐顺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徐顺美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知民初字第90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飞动漫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东青,系奥飞动漫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家朋,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文斌,系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顺美。委托代理人李家军,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奥飞动漫公司诉被告徐顺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奥飞动漫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动漫公司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动漫公司撤回对被告徐顺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奥飞动漫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斌审 判 员 叶波平人民陪审员 包训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方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