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07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戴富琪与重庆江南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道隆物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富琪,重庆江南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道隆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0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戴富琪,住重庆市渝中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江南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三村29号。法定代表人:谢大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五洲,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道隆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三村1号。法定代表人:王文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飞。上诉人戴富琪与被上诉人重庆江南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重庆道隆物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2011)江法民初字第03238号民事判决,戴富琪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戴富琪于2012年7月10日以各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戴富琪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戴富琪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戴富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 晨审 判 员 刘家秀代理审判员 谭振亚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