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芜民一初字第0098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蒋凤梅与钱忠海、陈向法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凤梅,钱忠海,陈向法,芜湖中鑫钢材市场有限公司,芜湖盟鑫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芜民一初字第00981号原告:蒋凤梅,女,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钱忠海。被告:陈向法,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焦城区。被告:芜湖中鑫钢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钱忠海,经理。被告:芜湖盟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钱忠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凤梅诉被告钱忠海、陈向法、芜湖中鑫钢材市场有限公司、芜湖盟鑫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蒋凤梅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钱忠海、陈向法、芜湖中鑫钢材市场有限公司、芜湖盟鑫置业有限公司在芜湖县交通银行的存款16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蒋凤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钱忠海、陈向法、芜湖中鑫钢材市场有限公司、芜湖盟鑫置业有限公司在芜湖县交通银行的存款16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阿梅审 判 员 周亚群人民陪审员 凌秀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