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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芜民一初字第0098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蒋凤梅与钱忠海、陈向法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凤梅,钱忠海,陈向法,芜湖中鑫钢材市场有限公司,芜湖盟鑫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芜民一初字第00981号原告:蒋凤梅,女,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钱忠海。被告:陈向法,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焦城区。被告:芜湖中鑫钢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钱忠海,经理。被告:芜湖盟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钱忠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凤梅诉被告钱忠海、陈向法、芜湖中鑫钢材市场有限公司、芜湖盟鑫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蒋凤梅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钱忠海、陈向法、芜湖中鑫钢材市场有限公司、芜湖盟鑫置业有限公司在芜湖县交通银行的存款16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蒋凤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钱忠海、陈向法、芜湖中鑫钢材市场有限公司、芜湖盟鑫置业有限公司在芜湖县交通银行的存款16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阿梅审 判 员  周亚群人民陪审员  凌秀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