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韩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诬告陷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乐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诬告陷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乐刑初字第5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某,男,1964年3月5日出生于河北省乐亭县,汉族,文盲,农民,住乐亭县。2007年8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1年4月21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乐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1年5月24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8月17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诬告陷害罪乐亭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2年2月8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诬告陷害罪经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20日由乐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2年4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乐亭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1)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诬告陷害罪,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纪国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2012年4月26某丙止审理,2012年7月12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0年12月23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韩某某怀疑其家中的两头牛被人投毒死亡,报警至乐亭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后韩某某在本村村东头找到从事贩卖牛生意的的昌黎靖安镇张某甲,要张某甲将牛拉走,两人谈好3000-4000元的价格后,张某甲将刚断气的牛进行放血处理,准备运至靖安老家屠宰厂分解成牛肉,正遇刑事大队民警来现场进行勘查而停止,民警认为韩某某家死亡的两头牛死因不明并警告韩某某死牛不能贩卖,一旦牛肉流入市场,造成人员伤害将负法律责任,牛怎样处理需与派出所沟通。韩某某不顾警告,待民警走后将死牛让张某甲拉至靖安镇张焕敏屠宰厂分解成牛肉。当晚牛肉被中堡派出所追回并协同乐亭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无害化处理(销毁)。(二)诬告陷害罪1、2010年7月28日10时许,中堡派出所民警协助交警将无牌无证驾驶摩托车的韩某某带至中堡派出所,并现场检查了摩托车,后交至乐亭县交警大队处理。被告人韩某某虚称其摩托车后备箱中有家传价值人民币6000元的手链、银行卡等物丢失,并到乐亭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假告中堡派出所所长李某某盗窃其手链如下:(1)、2010年8月4日,韩某某到河北省信访局捏造事实称:中堡派出所非法关押韩某某4小时,非法扣留摩托车内的手链、银行卡等物。(2)、2010年9月21日,韩某某到乐亭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假告:交警将其摩托车扣在中堡派出所后,摩托车后备箱内的其祖传价值6000元黑色玉石手链、银行卡、上访材料丢失。同年9月28日韩某某到乐亭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直接报案假告:怀疑是李某某偷的手链等物。同年12月13日,韩某某到乐亭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假告:手链是李某某偷走的,价值6000元,李某某涉嫌盗窃罪,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此事。(3)、2010年12月1日,韩某某举着一块1米×2米的木牌,上写:“强烈要求严惩设计陷害村民百姓的中堡派出所所长李某某”,到县政府上访。2、2010年12月1日,被告人韩某某家两头牛中毒死亡,乐亭县刑警大队、中堡派出所及时出现场,后由中堡派出所协助中堡镇卫生防疫站人员将牛肉做无害化处理,被告人韩某某又利用该事实对李某某进行诬告陷害如下:(1)、2010年12月27日韩某某到刑侦大队报案假告称:怀疑中堡派出所所长李某某找人投毒,毒死他家两头牛。2011年1月6日,韩某某在拘留所内向乐亭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假告李某某投毒将他家的牛毒死,李某某偷他的手链并动手打他。(2)、2011年4月18日,韩某某又到河北省涉法涉诉联合接待中心上访,诬陷李某某将其毒死的牛火化,毁灭证据,扣留其手链,要求依法查办。(3)、韩某某编写了1300余字、共4页的材料,称李某某在工作中殴打他并毁掉死牛,他要求讨回公道,伸张正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诬告陷害罪,要求法院依法判处。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被告人韩某某辩称,他没有卖死牛;他的摩托车后备箱里确实有手链、银行卡等物,他没有诬告李某某。经审理查明:(一)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0年12月23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韩某某怀疑其家中的两头牛被人投毒死亡,报警至乐亭县公安局刑事侦察大队。后韩某某在本村村东头遇到从事贩卖牛生意的昌黎县靖安镇张某甲,要张某甲将牛拉走,两人谈好待牛肉卖出后给韩某某3000-4000元。张某甲将刚断气的牛进行放血处理,准备运至靖安老家屠宰厂分解成牛肉,正遇刑事大队民警来现场进行勘查而停止。民警认为韩某某家死亡的两头牛死因不明并警告韩某某死牛不能贩卖,牛怎样处理需与派出所沟通。韩某某不顾警告,待民警走后将死牛让张某甲拉至靖安镇张焕敏屠宰厂分解成牛肉。当晚牛肉被中堡派出所追回并协同乐亭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无害化处理(销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韩某某供述,2010年12月23日他家的牛不明原因的死亡了,当时怀疑是被人毒死的,因为喂牛储备的玉米秸子上有红色的东西,他用那个玉米秸子喂牛着。就报了刑警队,派出所的也去着。刑警大队的民警到现场后对现场拍了照片,对玉米秸子上的红色东西也拍了照片,还提取了死牛胃里的草料,死牛肉,还有肠子、肚子的小块都带走了,还提取了铡的草料,说是拿去化验。刑警大队的民警临走还特意嘱咐,千万别卖,一定要等化验结果出来后再做处理,后来他找的昌黎靖安的杀牛的人某某把牛拉走了。后来公安机关从靖安追回了牛肉;2、证人张某甲证实,2010年12月23日下午,他去乐亭北西村看朋友,碰上了韩某某,韩某某说把死牛卖给他,韩某某说先把牛拉去,卖了再给钱。并商定卖后给韩某某三、四千块钱。然后他把那两头牛的血放了。公安机关出完现场,韩某某就让他把那两头死牛拉走了。后来公安机关通知他,说这两头牛死因不明,牛肉可能有问题,他让刘某某把拆卸好的两头牛拉回了乐亭中堡派出所;3、证人张某乙证实,12月23日晚上张某甲送来了两头死牛,后来张某甲打电话,说牛有毛病,刘某某把牛及所有物品拉走了;4、证人张某丙证实,12月23日他去韩某某家看死牛,发现死牛没了,他反映到了派出所。公安机关及政府工作人员将韩某某卖出的牛肉追回后,于2010年12月24日用柴油将牛肉烧毁并深埋;5、证人洪某某证实了张某甲把牛送到屠宰场宰杀及被派出所追回的情况;6、证人张某丁证实,2010年12月份中下旬的一天下午,韩某某给他打电话说是他家的牛病了,让他去看一看。到韩某某家后,发现韩某某家的两头牛中的一头牛死了,一会,另一头牛也死了,此时韩某某打电话报警,在等着警察的时候张某甲来了,韩某某把张某甲叫到了家院里。韩某某对张某甲说要把这两头牛卖给张某甲,张某甲说是死牛不想要,韩某某对张某甲说:“你就帮忙处理处理。”张某甲说:“先不能给你钱,等以后没有发生什么事就给你3000-4000元钱。”就这样张某甲就把牛放了血。不一会儿,警察就来了,他们来后还拍了相片,张某甲还帮警察取了牛的胃容物。当时警察头离开现场对韩某某说:“牛死因不明,不能买卖,如出事负法律责任。”韩某某当场答应不卖牛了。警察刚走,韩某某还是把牛卖给张某甲;7、证人徐某某证实,他是乐亭县中堡镇动检站的站长。2010年12月23日下班后,他听说韩某某家死了两头牛,怀疑是被人下药毒死的,被韩某某把死牛给卖了,他就让副站长张某甲去核实情况,过了一会儿,张某甲告诉他韩某某家的死牛没有了。他就将情况反映给中堡镇政府有关领导及中堡镇派出所。后来查实韩某某家的死牛被昌黎一个叫张某甲的人用车拉走了。晚上11点左右,张某甲就租了一辆出租车,把牛肉送了回来。第二天,在中堡镇政府及派出所民警的配合下,将牛肉进行了焚烧,做了无害化处理;8、证人刘某某证实了张某甲让其开车将牛肉送到中堡派出所的情况;9、证人王某丙证实,她家的牛是2010年12月23日下午1点30分左右死的,当时她怀疑是毒死的,死的时候是一块死的,而且她家的驴也差点死喽。就向乐亭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了警。她还在喂牛的玉米秸子上发现了红色的东西,像是拌种的农药。公安人员对现场和死牛及饲料都照了相,把死牛胃里的东西也拿走一部分,说是化验去。刑警大队的人临走对韩某某说等化验结果出来确定牛的死因后,再对死牛做处理。还告诉她们这两头死牛别卖。昌黎靖安的张某甲是韩某某找来的,张某甲来后把牛的血放了,公安局的走了以后韩某某让张某甲把那两头牛拉走了;10、鉴定结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对喂牛的饲料及牛胃中的提取物进行鉴定,均检出氟乙酸盐鼠药成份;11、视听资料: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提取及销毁有毒牛肉的录相光盘2张;12、书证:(1)扣押物品清单、无害化处理凭证(公安机关对零散牛肉24块、牛头2个、牛下水2副进行扣押,并配合动检部门对有毒牛肉进行无害化处理);(2)牛饲料、死牛及分解成牛肉照片、牛肉销毁照片共8张;(3)中堡乡动物防疫站、乐亭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情况说明:韩某某家死亡的2头牛为氟乙酸盐鼠药中毒死亡;(4)乐亭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警情况说明:2010年12月23日14时32分以及当日18时32分,接到中堡王庄东村韩某某报案后的出警情况;(5)乐亭县公安局中堡派出所受案登记:2010年12月23日19时许,张某甲报警称中堡北王庄东村韩某某的两头怀疑被毒死的奶牛,可能韩某某卖给他人,要求派出所追查此事;(6)乐亭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受案登记:2011年3月16日韩某某销售有毒牛肉案件由中堡派出所移交公安局治安大队侦查;(7)乐亭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年8月26日韩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8)户籍证明(韩某某,1964.3.5出生)。(二)诬告陷害罪1、2010年7月28日10时许,中堡派出所民警协助交警将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的韩某某带至中堡派出所,并现场检查了摩托车,后交至乐亭县交警大队处理。被告人韩某某虚称其摩托车后备箱中有家传价值人民币6000元的手链、银行卡等物丢失,并假告中堡派出所所长李某某盗窃其手链:(1)、2010年8月4日,韩某某到河北省信访局捏造事实称:中堡派出所非法关押韩某某4小时,非法扣留摩托车内的手链、银行卡等物。(2)、2010年9月21日,韩某某到乐亭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假告:交警将其摩托车扣在中堡派出所后,摩托车后备箱内的其祖传价值6000元黑色玉石手链、银行卡、上访材料丢失。同年9月28日韩某某到乐亭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直接报案假告:怀疑是李某某偷的手链等物。同年12月13日,韩某某到乐亭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假告:手链是李某某偷走的,价值6000元,李某某涉嫌盗窃罪,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此事。(3)、2010年12月1日,韩某某举着一块1米×2米的木牌,上写:“强烈要求严惩设计陷害村民百姓的中堡派出所所长李某某”,到县政府上访。2、2010年12月1日,被告人韩某某家两头牛中毒死亡,乐亭县刑警大队、中堡派出所及时出现场,后由中堡派出所协助中堡镇卫生防疫站人员将牛肉做无害化处理,被告人韩某某又利用该事实对李某某进行诬告陷害如下:(1)、2010年12月27日韩某某到刑侦大队报案假告称:怀疑中堡派出所所长李某某找人投毒,毒死他家两头牛。2011年1月6日,韩某某在拘留所内向乐亭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假告李某某投毒将他家的牛毒死,李某某偷他的手链并动手打他。(2)、2011年4月18日,韩某某又到河北省涉法涉诉联合接待中心上访,诬陷李某某将其毒死的牛火化,毁灭证据,扣留其手链,要求依法查办。(3)、韩某某编写了1300余字、共4页的材料,称李某某在工作中殴打他并毁掉死牛,他要求讨回公道,伸张正义。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韩某某在2010年9月21日、2010年9月28日、2010年12月13日分别报案及陈述,他放在摩托车后备箱里的手链、银行卡、上访材料丢失了,怀疑是中堡派出所所长李某某偷走了。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此事,依法办理。2010年12月27日、2011年1月6日分别称他家的两头牛被人毒死了,一头驴也中毒了,他怀疑中堡派出所所长李某某找人投的毒。2011年5月20日又称他不怀疑牛是李某某投毒干的;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2010年12月23日下午,韩某某家的两头牛死了,怀疑是被人毒死的,要求派出所出警。当天晚上,县畜牧局工作人员报案称韩某某家的两头牛被他卖了,怕死牛肉危害群众,要求派出所帮助追查。后来从昌黎县靖安镇一个屠宰厂将韩某某家两头死牛的分解物拉回乐亭,并移交给畜牧站做了无害化处理。韩某某家的两头死牛被他们追回来没能卖钱,对他怀恨在心,扬言牛是他下毒毒死的。2010年7月28日上午,交警大队到中堡经济小区巡逻时发现韩某某骑无牌二轮摩托车在公路上行驶,交警队的工作人员将韩某某查获后,韩某某拒不配合,交警大队的领导给他打电话让派出所配合一下,他就安排赵欣、马连新等人赶到现场,交警把韩某某带走后,韩某某所骑摩托车暂扣在中堡派出所,在证人张某丙的监督下对韩某某的摩托车进行了检查,检查过程进行了录像,检查时摩托车上只有一些部件和工具,没有别的东西,更没有首饰。随后由马连新和闫亮将摩托车移交给了县交警大队;3、证人张某丙证实,2010年7月28日上午,派出所的人检查一辆摩托车,让他在旁边看着见证着。派出所的用钥匙打开坐垫底下,拿出了一个编织袋,里面有旧火花塞两个、小插口扳手一个、小螺丝刀一个、火花塞扳手一个,没有其他别的了;4、证人王某甲、王某丙证实,韩某某曾拿着一个2米乘1米的三合板做的牌子,上写了“要求严惩坑害百姓的中堡镇派出所所长”到县里告状;5、视听资料:2010年7月28某丙堡派出所民警检查韩某某摩托车时的现场录像光盘1张;6、检查笔录:2010年7月28日对韩某某摩托车进行检查,检查出以下物品:一个小编织袋、旧火花塞2个、小插口扳手1个、小螺丝刀1个、火花塞扳手1个,车内无其它物品;7、书证:(1)、中堡派出所的情况说明、乐亭县交警大队的情况说明、中堡派出所民警赵欣、闫亮、马连新、徐海亮、李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因韩某某不配合交警执法,中堡派出所民警配合交警查处韩某某无证、无牌驾驶、并对韩某某摩托车进行检查录像的过程);(2)、王某丁出具的情况说明:2010年12月1日上午,韩某某拎着“严惩坑害群众的中堡派出所所长李某某”字样的宣传牌到信访局上访的情况;(3)、县政法委杨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2010年12月1日上午,韩某某举着“强烈要求惩治诬陷坑害百姓的中堡派出所所长李某某”字样的三合板牌子上访,其在信访局接待的韩某某,并对韩某某举牌上访的做法进行了批评。韩某某上访反映的内容:中堡派出所所长李某某将其摩托车后备箱价值6000元的手链弄丢,要求公安机关秉公处理;(4)、中堡派出所扣押物品清单:因作为证据使用,将摩托车、旧火花塞、扳手、螺丝刀、火花塞扳手扣押;(5)、中堡王庄信用社出具的证明:韩某某在我社办理信通卡一张,帐号为62102100805********,该户帐号状态正常,未办理挂失手续;(6)、韩某某上访材料一份;(7)、对韩某某摩托车检查照片3张,韩某某到县政府上访所举标语牌照片1张;(8)、乐亭县公安局接受(韩某某丢失手链等)刑事案件登记表、河北省涉法涉诉联合接访登记表;(9)、被告人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明知其死牛是非正常死亡,且在公安机关明确告知不准销售的情况下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其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成立。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陈秀峰审判员 耿立军审判员 贾翠梅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