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丰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海金与被执行人于凯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金,于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于海金,男,195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于凯,男,197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2010)吉丰民一初字第12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海金与被执行人于凯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于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经本院宣传教育被执行人主动认错,申请执行人于海金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1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文明审判员 王力功审判员 王有强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明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