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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初1024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王辅锦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王辅锦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民初1024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香源路99号工行大厦。主要负责人:陶飚,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陈宇,北京尚元(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洋迪,北京尚元(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辅锦,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原告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9999.57元及利息、滞纳金(截至2017年6月29日的利息为4316.01元、滞纳金2249.47元,之后的利息根据欠款总额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至履行完毕);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涉案事实卡种牡丹普卡卡号申领时间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信用额度初始额度5万元合同相关约定1.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最低1元/月,最高500元/月;2.透支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收;3.还款顺序为:未逾期的,先偿还已过免息还款期或不享受免息还款期的欠款,后偿还未过免息还款期欠款;逾期1-90天(含)的,先偿还利息或各项费用,后偿还本金;逾期91天(含)以上的,先偿还本金,后偿还利息或各项费用。透支事实2012年7月30日开始透支,2015年9月9日起至2017年1月10日分期到期后,此时形成透支本金49999.57元。还款事实自最后一次透支至今,被告无还款。合计债权额核定本息额结欠本金49999.57元透支滞纳金2499.98元透支利息截至2017年11月14日的利息为5985.26元,之后的利息原告主动停止计收。备注1.因滞纳金在信用卡透支逾期还款中具有违约金的作用,原告对同一违约金额逐月多次计收滞纳金的方式于法无据,本案最低还款额应为透支本金49999.57元,故对滞纳金酌情调整为按记账本金的5%给予一次性计收,49999.57元×5%≈2499.98元;2.原告主动停收2017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滞纳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辅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透支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共计58484.81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4元,由被告王辅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刘俊人民陪审员蔡红人民陪审员吴如欧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法官助理胡剑辉书记员陈慧慧?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