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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执裁字第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晓雅与被执行人杨建毅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雅,杨建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裁字第00951号申请执行人杨晓雅,女,汉族。法定代理人阮红娟,女,汉族。被执行人杨建毅,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晓雅与被执行人杨建毅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29日作出的(2012)莲民一初字第002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晓雅于2012年4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4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杨建毅车辆、房产等财产线索均无信息,被执行人杨建毅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冻结,申请执行人杨晓雅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杨建毅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2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杨晓雅的法定代理人阮红娟向本院提出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0095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晓雅如发现被执行人杨建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