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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商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丁雪光与岑雪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雪光,岑雪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954号原告:丁雪光,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恒翔五金配件厂业主,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徐飘静,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岑雪其,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雪光诉被告岑雪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正在协商还款事宜为由,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雪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020元,合计1092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黄文琼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施雪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