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商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丁雪光与岑雪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雪光,岑雪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954号原告:丁雪光,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恒翔五金配件厂业主,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徐飘静,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岑雪其,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雪光诉被告岑雪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正在协商还款事宜为由,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雪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020元,合计1092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黄文琼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施雪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