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湄商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周国原与叶月法、叶均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原,叶月法,叶均法,刘文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湄商初字第317号原告:周国原。委托代理人:王利木,诸暨市店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叶月法。被告:叶均法。被告:刘文祥,诸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原与被告叶月法、叶均法、刘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还清借款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原撤回起诉。本案应收诉讼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周国原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怡燕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小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