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河法执字第275-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兰堂申请执行路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兰堂,路士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河法执字第275-1号申请执行人:刘兰堂,男,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新区。被执行人:路士杰,男,汉族,现住东营区榴香园。刘兰堂申请执行路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东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路士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路士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路士杰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上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天安执行员 葛 明执行员 程德刚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牟传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