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献民初字第214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谭丙梅与四川华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谭丙梅;四川华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献民初字第2147号原告谭丙梅,住献县。委托代理人,孔祥坡。被告四川华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丙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4935元。审判员 常玉炼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彦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