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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执恢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请执行人河北省鹤壁市精工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吉轻实业有限公司、吉林市实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省鹤壁市精工电气有限公司,吉林市吉轻实业有限公司,吉林市实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恢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省鹤壁市精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鹤壁市淇滨路。法定代表人:王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代新,吉林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吉林市吉轻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杨玉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市实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杜晓锋,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河北省鹤壁市精工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吉轻实业有限公司、吉林市实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向被执行人吉林市吉轻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吉林市吉轻实业有限公司将此执行款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0)吉丰民一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审判长  程国义审判员  曲德宽审判员  李玉民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明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