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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周民初字第0093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932号原告何某���被告范某某。本院于2012年6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倪安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理。原、被告于2009年10月订婚,2010年1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因诸多原因双方感情破裂,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何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二、再无其他争执。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剩余1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倪安民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良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