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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温民终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杨兵与瑞安市荣佳标准件厂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兵,瑞安市荣佳标准件厂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民终字第4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兵。委托代理人:汪明洪。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安市荣佳标准件厂,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霞林村创新西街****号。负责人:周晓荣。上诉人杨兵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1)温瑞塘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1)温瑞塘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兵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挺骞审 判 员  杨宗波代理审判员  蔡蓓蓓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曾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