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温民终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杨兵与瑞安市荣佳标准件厂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兵,瑞安市荣佳标准件厂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民终字第4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兵。委托代理人:汪明洪。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安市荣佳标准件厂,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霞林村创新西街****号。负责人:周晓荣。上诉人杨兵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1)温瑞塘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1)温瑞塘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兵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挺骞审 判 员 杨宗波代理审判员 蔡蓓蓓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曾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