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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民初字第293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苏兴军与王鸿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兴军,王鸿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2933号原告苏兴军。被告王鸿福,左右。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兴军与被告王鸿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兴军于2012年7月11日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兴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兴军负担。审判员  周建钢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聚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