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阳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秦耀平与阳朔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耀平,阳朔供电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阳民初字第415号原告秦耀平,农民。被告阳朔供电公司,住所地阳朔县阳朔镇蟠桃路116号。法定代表人梁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覃景全,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耀平诉被告阳朔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已和解,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耀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即收29元,由原告秦耀平负担。审判员 诸葛正文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欧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