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228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侯某、王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侯某,王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287号原告王某甲。法定监护人王某乙。被告侯某。被告王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侯某、被告王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之法定监护人王某乙于2012年7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其余由本院退回。代理审判员 许 立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韩艳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