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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执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高某、王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341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长刑初字第3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某、王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其帐户依法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长执字第341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