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迎民执字第135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进宝与朱炎楷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进宝,朱炎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迎民执字第1355号申请执行人刘进宝,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被执行人朱炎楷,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合缘共生艺术品有限公司经理,住广东省汕头市。本院在执行刘进宝与朱炎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亚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