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秦民初字第0160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原告甲某诉被告乙某一审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甲某;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1600号原告甲某,男。被告乙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甲某诉被告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1日以其已和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请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甲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田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