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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秦民初字第0160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原告甲某诉被告乙某一审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甲某;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1600号原告甲某,男。被告乙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甲某诉被告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1日以其已和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请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甲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田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