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商初字第817-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恩德、刘之锡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商初字第817-1号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俊强,职务:董事长。被告朱恩德,安丘市景芝镇芝泮村。被告刘之锡,安丘市景芝镇芝泮村。被告曹清科,安丘市景芝镇芝泮村。被告刘合泉,安丘市景芝镇芝泮村。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朱恩德所有的登记在邯郸市祥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冀D×××××(冀D×××××挂)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上述查封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查封人可向本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初立江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