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博罗县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龙溪分公司与博罗县永恒丰制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龙溪分公司,博罗县永恒丰制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邓远标2012-7-14核稿人稿件已核,请院长审批。毛振良2012-7-13拟或稿拟单稿位人纪汉雄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发出日期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原告:博罗县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龙溪分公司。住所地:博罗县龙溪镇龙桥大道。负责人:徐淦培。被告:博罗县永恒丰制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龙溪镇宫庭村。法定代表人:骆成保。原告博罗县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龙溪分公司诉被告博罗县永恒丰制漆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博罗县永恒丰制漆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龙溪镇宫庭村委会那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博规镇地字(2006)溪1193号,用地面积为:15000平方米)的土地。并提供博罗县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龙溪分公司名下位于龙溪镇埔上村红星组直岭(土名)的(国土证号为:博府国用(2002)字第13222100**号,面积为6660平方米)土地作为担保。原告博罗县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龙溪分公司诉被告博罗县永恒丰制漆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博罗县永恒丰制漆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龙溪镇宫庭村委会那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博规镇地字(2006)溪1193号,用地面积为:15000平方米)的土地。并提供博罗县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龙溪分公司名下位于龙溪镇埔上村红星组直岭(土名)的(国土证号为:博府国用(2002)字第13222100**号,面积为6660平方米)土地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博罗县永恒丰制漆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龙溪镇宫庭村委会那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博规镇地字(2006)溪1193号,用地面积为15000平方米)的土地。查封价值130万元.一、查封被告博罗县永恒丰制漆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龙溪镇宫庭村委会那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博规镇地字(2006)溪1193号,用地面积为15000平方米)的土地。查封价值130万元.二、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物:博罗县第二建筑总公司龙溪分公司名下位于龙溪镇埔上村红星组直岭(土名)(国土证号为博府国用(2002)字第13222100**号,面积为6660平方米)的土地。查封价值130万元.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转让或作其他形式处分。上述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限为2年(即自2012年7月11日至2014年7月10日止),如需延长查封期限,申请人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天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动解封。上述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限为2年(即自2012年7月11日至2014年7月10日止),如需延长查封期限,申请人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天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动解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纪汉雄二0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童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