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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执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高某、王某某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高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343号申请人陈某某。被申请人高��。被申请人王某某。申请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王某某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刑初字第3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执行此案,执行标的为19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某、王某某均无现金可供执行,本院冻结了其名下的帐号,又无别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同权利人的委托代理人协商,其同意将该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长执字第0034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其他线索,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