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临罗商初字第902-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临沂鑫岩化工有限公司与杨克勋、魏荣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鑫岩化工有限公司,杨克勋,魏荣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商初字第902-1号原告临沂鑫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张跃军,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振官,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兰朝,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克勋,男,196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魏荣芸,女,196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鑫岩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克勋、魏荣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鑫岩化工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沂鑫岩化工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鑫岩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5元减半收取1143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临沂鑫岩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 光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仁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