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景民二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河北景鹏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景鹏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二初字第236号原告河北景鹏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红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志光。被告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六合,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荣建生。被告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雷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文斌,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谢高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景鹏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4元,诉讼保全费4420元,共计1030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胜男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