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沂南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郑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沂南刑初字第299号公诉机关沂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出生于山东省沂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青驼镇。2011年12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沂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沂检刑诉(2012)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6月21日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9日18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鲁QMXX**号货车沿山青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肇事地点发生交通事故,交警人员赶到现场后将其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郑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6.1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日照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明知醉酒后对行为的辨认、控制能力有所减弱,仍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郑某某当庭认罪,初犯,情节相对较轻,可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孙明霞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