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福民清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树光 诉 潘亚静等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光,潘亚静,马梓超,姜心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福民清初字第327号原告王树光,男,生于1942年2月11日,汉族,现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永乐公寓2号楼5单元2楼东。身份证号:370611194202110018。被告潘亚静,女,生于1990年1月31,汉族,现住烟台市福山区清洋街道办事处东关居委会。被告马梓超,男,生于1992年12月11日,汉族,现住烟台市福山区永安街15号47号楼1单元101号。身份证号:370611199212110014。被告姜心明,男,生于1990年10月24日,汉族,现住烟台市福山区城里街99号通邦电讯。身份证号:370611199010241518。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利英与被告潘亚静、马梓超、姜心明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利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小鹏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晓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