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西民一初字第0150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高某与孙某、卫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孙某,卫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2)肥西民一初字第01505号原告:高某。被告:孙某,年龄不详。被告:卫某,年龄不详,系孙某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孙某、卫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孙某、卫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2元,减半收取346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敬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