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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388号原告许某某,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山东省东明县。被告高某,女,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久仁代理审判员  安祥斋人民陪审员  翟付山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忠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