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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蔡光华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部新区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光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部新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1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光华,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张正绪。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部新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龙睛路2号。法定代表人文森,局长。委托代理人潘大苗,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友梅,该局工作人员。上诉人蔡光华诉被上诉人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部新区分局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渝北法行初字第0008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光华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蔡光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光华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蔡光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晓瑛审判员  黎 慧审判员  彭 英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小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