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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商初字第171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桐庐海博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桐庐海博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1719号原告: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责人:周涛。委托代理人:夏顺慧。委托代理人:钱志震。被告:桐庐海博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关兴。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桐庐海博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0元,减半收取1110元,由原告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忠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盛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