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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执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高某、王某某寻畔滋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王某某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长执字第00339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席某某。 被执行人高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王某某寻畔滋事一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0)长刑初字第3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赔偿其经济损失696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到庭履行传票,要求二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二被执行人以其刑满才释放回来,无力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经本院在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亦无存款,其亦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因该案二被执行人涉及赔偿案件多件,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亦考虑到本案目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长执字第0033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朱平旗 执行员  王 方 执行员  张育民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选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