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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遂法执异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西信用社与潘燕梅、梁学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燕梅,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西信用社,梁学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遂法执异字第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潘燕梅,女,195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申请执行人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西信用社。负责人李裕国,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梁学芬,男,成年,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西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梁学芬、潘燕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潘燕梅于2012年6月28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1、异议人不服(1999)遂法执字第36号案恢字1-3、1-4号执行裁定书中被冻结和扣划了异议人的银行存款33800元。2、裁定免除异议人潘燕梅在(1999)遂法执字第36号案中承担的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申请执行人依法返还给异议人被扣划的33800元并按10倍赔偿异议人的损失。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西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梁学芬、潘燕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潘燕梅在中国工商银行遂溪县支行账户20×××73中有存款,于2010年7月16日以本院(1999)遂法执字第36号恢字1-3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异议人于2010年8月16日收到)冻结了被执行人潘燕梅该账户的存款33800元,并于2011年1月6日以本院(1999)遂法执字第36号恢字1-4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异议人于2011年7月21日收到)扣划了该账户的存款33800元。现异议人潘燕梅以自己不应承担本案连带清偿责任,法院不应扣划其存款338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由于本案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根据有关规定,本案不召开听证会,由本院直接审查。异议人潘燕梅所提的异议理由1不服本院(1999)遂法执字第36号案恢字1-3、1-4号执行裁定书。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和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案异议人潘燕梅亦是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因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冻结和扣划其银行存款是合法有据的,其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异议人潘燕梅所提的异议理由2不是对执行过程中的行为和措施所提的异议,亦不是执行异议听证所能解决的权限和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邓康益审判员  王燕青审判员  文斯媛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惠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