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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651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洪福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毕双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