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靖民初字第0160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1604号原告赵某某,女,1979年2月20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王某某,男,1978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长 梁 斌审判员 郑琰丰审判员 黄 勃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 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