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永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永刑初字第17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某,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北省大名县,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北省大名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4月6日被永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4月14日经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5日由永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0年4月27日被永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永检刑诉(2012)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亚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6日7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驾驶冀DL20**号轻型厢式货车,沿邯临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南沿村路段时,将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路某甲撞倒,造成路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韩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韩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路某甲无责任。关于本案的民事部分,被告人韩某某与被害人路某甲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人韩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0000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亲属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韩某某的任何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并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立案报告书,破案报告书,侦查终结报告、韩某某驾驶证复印件及车辆信息资料、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勘查照片;证人刘某某、王某某、路某乙证言;被告人韩某某供述;公证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依法委托大名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韩某某进行了庭前社会调查,大名县司法局向本院出具了书面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韩某某遵纪守法,无犯罪前科,团结邻里,由于自己过失触犯了法律,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事后比较后悔,认罪态度较好,如在社区服刑,愿意对其进行监管帮教,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实行社区矫正。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某应当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量刑幅度内的刑罚处罚。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被告人韩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韩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韩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