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紫民初字第00469-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2012]紫民初字第00469-1号原告陕西省中汇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某某、刘某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省中汇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曹某某,刘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紫民初字第00469-1号原告陕西省中汇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刘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曹某某,女,汉族,现年41岁。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现年4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中汇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某某、刘某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省中汇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曹某某、刘某某立即排除对八庙梁电站施工现场道路交通堵塞、不得阻拦。并以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为了防止双方损失的继续扩大,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原告陕西省中汇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曹某某、刘某某在收到本裁定后,立即排除对八庙梁电站施工现场道路交通堵塞,不得阻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伍贤畅人民陪审员 卢从现人民陪审员 叶道乾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