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广民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沈某与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797号原告沈某。被告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1日以明知不符合离婚条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海亮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