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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广民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沈某与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797号原告沈某。被告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1日以明知不符合离婚条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海亮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