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临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金某甲与左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259号原告金某甲。委托代理人杨xx。被告左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甲与被告左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甲于2012年7月11日,以与被告左某甲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左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金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彭苏平代理审判员  唐国军人民陪审员  秦桂生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汪祚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