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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城执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青岛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与王一论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王一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93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罗圈涧社区。法定代表人栾同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鹏,男,1982年3月2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王一论,男,1959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青岛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一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3899号民事判决书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青民一终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拆除了申请执行人青岛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罗圈涧社区土地上的障碍物,至此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3899号民事判决书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青民一终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清芬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李 跃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国涛 搜索“”